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