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