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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